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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內容
第一條: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第三條: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2,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第四條: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第五種:外資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外資保險公司的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六種:外資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總額的21%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外資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七種: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種:中國保監會應當對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
第九種: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還有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等。
第十種: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5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如果決定批準的,就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
第十一種: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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