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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英國首相卡梅倫為何也青睞家族離岸信托?

2016-09-06 09:56作者:港盛國際

  解讀英國首相卡梅倫為何也青睞家族離岸信托?

  導言

  最近,英國首相卡梅倫迫于政治壓力,不得不承認自己及家人確實從一支離岸基金中賺了錢。雖然該基金是由他的父親所創立,但對身為政治人物的卡梅倫來說,因為存在逃稅、避稅的嫌疑,所以也是非常尷尬與難堪的。

  連日來,由該事件所引發的國際權貴精英們通過離岸基金,離岸信托等形式規避交稅、收藏財富的話題,也占據了各大主流網站及財經頻道的首頁。

  根據卡梅倫和其發言人交代的一些細節,我們發現,原來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他的父親伊恩•卡梅倫就在他國創立了一只離岸基金。卡梅倫夫婦最初于1997年持有該基金的若干份額,當時價值為1.25萬英鎊,后來2010年1月就任首相前賣掉了這些基金份額,所得金額為3.15萬英鎊。

  雖然其一再表示,他已經為基金分紅繳納了所得稅,但并沒有繳納資本利得稅,而且他所繼承的30萬英鎊遺產中有一部分也是來自離岸財富。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01離岸基金或者離岸信托可以有效避稅

  卡梅倫一再聲稱他繳納了所得稅,那是因為他的身份和位置所決定的。而據相關資料顯示,更多的離岸基金或離岸信托持有人,并沒有交稅的記錄。

  02離岸基金或者離岸信托還可以獲得收益

  卡梅倫持有的那份基金份額在十余年間就增長了252%,甩下那些常規的投資理財產品不知道多少條街。

  由此不難理解,為什么眾多的國際政治精英們會紛紛開設或擁有屬于自己的離岸信托基金。甚至有的人還為此丟掉官職,也在所不惜。

  而更多的體育、娛樂界的明星大腕,就不會因為政治的原因而背負各種壓力了,他們一方面將賺到的錢放到離岸信托基金里合理地躲避各種稅費,一方面還享受著這份基金所給自己帶來的可觀的收益,進而過著富足而無憂的生活。

  對于國內的富豪們來說,他們也認識到了離岸信托基金的好處。近些年來,在國內的富豪圈里,出現了一種做家族離岸信托的趨勢。其同時具有離岸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優勢,且有效規避了各自的不足。概括來說,家族離岸信托具有如下的特點:

  1可以實現避稅避債,確保財富不會因為時局等變化而縮水;

  2可以防止后代揮霍敗家,確保財富的有序傳承;

  3可以避免身故后的財富繼承糾紛,確保個人意愿得以執行;

  4可以通過分紅保單、基金、股票、債券等獲得資金收益。

  目前,家族離岸信托模式在國外已經實行了多年,且比較成熟。而國內才剛剛起步,這就給國內的私人銀行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遇。

  當然,事物都有兩面性,離岸信托也并非是毫無風險的。實踐中,最常見會影響離岸信托有效性和保護功能的三個潛在風險分別是法定繼承人、債權人及配偶。

  1面對法定繼承人的挑戰

  基本上,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耿西島、香港及新加坡都能夠有清晰規定能避免法定繼承人挑戰信托,且能夠阻止外國法院的判決在本地得到承認和執行。其中,香港和新加坡還特別要求必須適用本地法律,且受托人為本地居民才可以。

  2面對債權人的挑戰

  基本上,五個離岸中心對此都認為以故意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轉入信托的資產都是無效的。但具體債權人在各離岸中心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行使權利的訴訟時效則各有不同。

  英屬維爾京群島、新加坡都規定除非受托人是善意,對于委托人欺詐的意圖不知情,并已支付相應的市場對價,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其中,值得關注的是,英屬維爾京群島對于債權人向當地信托行使該權利是沒有訴訟時效限制的。

  開曼群島則是限制已知的或潛在的債權人行使該權利的訴訟時效為6年,自該資產轉入信托之日起算。

  耿西島還要求委托人于設立時必須是資不抵債的情況,或設立后導致資不抵債的情況才行,且債權人應自發現欺詐后6年內行使該權利。但是,排除了潛在債權人行使該權利。

  而香港則是增加了兩種信托無效的情況,一是委托人在被判個人破產的兩年前設立的信托無效;二是在委托人個人破產情況下,債權人能夠證明十年內設立的信托在設立時是有足夠資產償還債務的,即可挑戰該信托。

  3面對配偶的挑戰

  因外國提起的離婚訴訟引來配偶挑戰離岸信托的情況,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基本上沒有特別規定,但基本上不承認外國法院對于委托人人身關系的判決。在耿西島,法律明確規定保護當地設立的信托,且禁止承認和執行影響耿西島信托的判決。而在香港、新加坡則沒有相關規定。

  而配偶基于信托財產為共同財產,一方于信托設立時未取得配偶同意為由在信托設立地法院挑戰信托的情況,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香港及新加坡都是較為類似的規定,認為在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權設立信托或者有權處分信托財產時,法院會依據國際私法沖突原則適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因此被判定無效的可能性較大。

  相反的,耿西島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則不考慮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雖然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出現相關判例,但根據過去商業訴訟中當地法院未曾采納一方提出的夫妻財產共有權制度問題,可以推斷被判定無效的可能性極低。

  透過簡單的比較,建議委托人在決定設立離岸信托時,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適合自己的離岸中心,盡可能避免已存在的或潛在的風險,才能有效地達到設立離岸信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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