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2013年最新租車的規定
一: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經營企業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訂金的收取要求,1:付款方式:轉帳,支票,刷卡。2,定金的轉,退。
三:訂單的處理過程:1,為了便于統一管理,各部門應在訂單操作時直接在業務系統中形成訂單。2,訂單形成時,如能直接與客戶確定車號的,直接通過業務系統進行預訂處理,并根據實收訂金打印訂金收。3,訂單形成時,如未能直接確定車號的,需在業務系統中暫定一個預訂合同,但訂金收據按線下收據開出。
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負責市區的汽車租賃行政執法工作。
五: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六:價格的調整,1:月租價格上浮10%,具體上浮時間為跨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7日間任意一天的當期月。2:短租價格上浮20%,具體上浮時間從2013年2月:9日凌晨至2013年2月16日24時。
七:按訂車租期租金總額的25%收取定金,如客戶愿意一次性預付全額車輛租金或租車押金的,直接開具相應的發票或押金收據。
八:公正的原則無償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制定,在征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意見后確定并實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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